台灣新農文創觀光協會章程
2023年3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新農文創觀光協會』(Agriculture and Intelligent Tourism,AITour)(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目標以串聯「新農業、文創產業、智慧觀光」為任務核心。結合農業、文創與觀光相關行業,強調跨域合作,強化地方創生。藉由跨域資源整合與地方產學合作,配合全台主題特色、農業與自然資源分佈、地區文創及既有觀光行程與旅客類別資料,做跨領域的聯盟促成共享多贏格局。
協助各產業和觀光資訊服務連接,並與ICT科技加值應用整合,啟動『環境永續』主軸,串聯「文化體驗」與在地「農業生態」,推動新農業概念以發展6級化農業、同時標顯各地文創特色體驗,藉以提升台灣農業與文化產業的加值效益,拓展全台觀光市場的深度與廣度,並開創台灣相關產業的新視野。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將推動之任務如下:
一、「智慧觀光」:整合農業資源特色,串接全台生態區域、文創亮點以帶動周邊據點,促強地方創生進程。結合既有旅遊行程與觀光資料做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以協助觀光產業發展分眾的、高端的、客製化『深度體驗』訴求的深度旅遊。
二、「新農業加值」:農業原料,生技產品,市場佈局,休閒觀光,串聯以推進6級化農業產業發展。農產品,農業生技產品和觀光旅遊產業的結合,可擴大農業產業的市場深廣度,並提升觀光旅遊的豐富性與加值效益。
三、「數位推廣」:資源整合,景點串聯,地方創生,以智慧科技梳理台灣的文化脈絡,在地農產,串聯台灣本土豐富的自然生態,協助建立以農產特色,文創亮點,觀光服務為主題的線上資源展示與數位社群的佈局,連結增廣多元化產業的特色。
四、「環境永續」:尊重環境,資源永續,找出在地農業特色,培養人人愛護這片土地的認知。跟循文化脈絡,教育生命創意,以貼近人的生活。營造綠色環境的感動體驗,啟動「生態永續」的旅遊主軸。塑造產業跨領域合作,共同追求優質生活的美好環境。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之宗旨、任務歸屬。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榮譽會員:由理事會推薦頒贈。
團體會員:凡設籍中華民國之相關機構及贊同本會宗旨之組織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一年以上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相關專業或工作經驗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學生會員:凡具有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學籍之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贊助會員:凡捐助本會經費在十萬元以上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監事三人以上之推薦,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力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獲贈或優先購買、使用本會刊物及資訊。
五、惟榮譽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不具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之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強制退出協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當選縣級(含以上)之民意代表。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本會之解散。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置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推動執行各項委員會事務,以上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執行長及秘書長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六千元,個人會員新台幣三千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每年繳納。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2023年3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